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6日讯 日前,青岛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充值容易退款难”的案子。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于女士、杨女士在朱某经营的儿童摄影店内分别充值了2000元。2023年6月,朱某转让店铺设备后,于次年春节后停业。于女士、杨女士充值后尚未消费却收到了闭店的消息,便要求朱某退还充值款项,但朱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协商无果后,两位消费者分别向莱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出台,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时,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本案系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的纠纷,在该类纠纷中,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朱某作为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停止营业,既未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逃避消费者的退款申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于女士、杨女士有权请求经营者朱某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返还全部预付款。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两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发现该案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明晰,有调解基础,遂联系当事人,先后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引导原告合理表达诉求,避免激化矛盾;另一方面也向朱某释明,及时履行可以节省时间成本与诉讼成本。经过调解,双方情绪逐渐缓和,朱某当庭退还全部预付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第一款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闪电新闻记者 臧一文 通讯员 赵鹏程 谢潘婷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