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关键在于一个“引”字,强调的是辞职者的主动性、自愿性。为官者应有官德,将工作中造成的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自感内疚而归责于自身,这是作为主要领导者起码的行政责任意识与行政良心。当然,我们不希望这种“自愿”与“主动”,是在媒体关注和民怨沸腾压力下的“自愿”与“主动”,是不得不为之的行为,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一种自觉。此外,对那些该引咎辞职而不主动请辞的官员,是不是也该问问其此项责任?
“咎”指“过失”,“引咎辞职”强调的是政府主要官员对恶性事故(件)负有间接责任,而直接责任人不能以“引咎辞职”了事。直接责任人犯有“过错”,对直接责任人则一定要予以严肃处理,不处理不足以平民愤。面对恶性事故(件),让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责任政府对民众的一个交代。
关于引咎辞职官员的去向,这也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上级对此类去职官员的安排,应充分地考虑民意。当然,要形成有效的官员进退机制,还有待于更深入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