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01〕16号),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本细则,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各级行政机关应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市政府系统实行非密级公文处理网上办公。
通过哈尔滨市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