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根本违约的认定和法律后果(根本违约行为的司法认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6-03-27 00:05:49    


【裁判要旨】

1.广聚源公司始终未能说明在项目部尚有一定资金的情况下,其于2013年3月12日发函要求久合公司和朱某龙在3月18日前将工程款1750万元汇入项目部专用账户,有何合理事由。故久合公司未按要求在该时间节点将相应款项的资金汇入项目部专用账户,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

2.《合作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是广聚源公司不当发出解除通知,在无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错误行使解除权,并在相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其单方解除时,仍不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反而在排除合作相对方的情况下实际负责运营合作项目。因此,一、二审关于广聚源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的认定并无不当,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正是因为广聚源公司错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根本违约行为所致。

【案件基本事实】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0年9月29日,香港城公司(甲方)与久合公司(乙方)及朱某龙(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一、出资方式:甲方提供约70亩土地(最终以实测为准)作为出资成本,土地价格锁定为100万元/亩,乙方、丙方负责该项目报批及承担该项目所产生的实际报批建设过程中配套设施费及一切运行资金。二、工作计划:本项目合作时间自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底前乙方必须负责完成规划及建筑设计审批结束、并在2011年3月底前建设动工,在2012年7月1日前竣工完毕,由乙方、丙方负责其工作。三、股份分配:三方按该项目实际所产生的纯利润按股份进行分配,甲方占41.5%,乙方40.5%,丙方占18%,税金由各自承担。四、管理人员规定:本项目成立开发部,由三方成立该项目董事会,甲方出任董事长,乙方担任项目总经理,丙方担任副总经理。甲方出一名主办会计,乙方出一名助理会计,丙方出一名出纳会计。五、合作管理约定:总经理须按董事会规定内容执行,每十五至三十天根据情况举行例会,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审核通过该阶段工作运行及费用等状况。六、资金使用及分配:1.所有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生问题,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并追究法律责任;2.出售房的房款资金回收使用安排,首付税金、土地成本款后支付股东投资款及建设工程款后产生的利润,经三方商量决定分配支付。

2012年4月17日,香港城公司与都市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一)》,约定由后者完成案涉工程设计,设计费估算757413.60元。

2012年8月20日,香港城公司与轻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由后者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估算2428540元。

2012年11月28日,香港城公司与张家港市白蚁防治所签订房屋白蚁预防合同。

2012年12月5日,香港城购物广场通过环境监测。

2013年1月23日,朱某龙与金厦公司签订《补充条款》,约定金厦公司为香港城公司施工。朱某龙在该《补充条款》上签字,并加盖香港城公司公章。

同日,香港城公司与金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厦公司为香港城公司承建香港城购物广场工程。

2013年3月12日,广聚源公司向久合公司曾某军及朱某龙发函,要求在3月18日前将工程款1750万元汇入项目部专用账户。

2013年3月13日,久合公司向朱某龙发函,称其在董事会不知情及施工图纸优化方案尚未完成情况下,私自签订建设施工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要求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2013年3月16日、3月26日,广聚源公司二次再向久合公司曾某军及朱某龙发函,称资金未到账,要求在接通知两天内将资金到账。

2013年4月1日,广聚源公司向久合公司发送解除通知,称久合公司违反《合作协议》第二、四、五、七条的规定,经多次催促,仍未将建设资金汇入项目部专用账户,构成根本违约,故通知解除2010年9月29日的《合作协议》。

2013年4月16日,久合公司复函,不同意单方解除合同。

2013年4月1日,朱某龙签署《关于召开香港城二期合作项目工作会议的通知》,要求各位董事于4月3日参加工作会议。4月3日香港城二期工程项目会议纪要载明:曾某军表示2013年签订的施工合同未经过董事会讨论,损害了其利益,要求停工。朱某龙表示补充合同是其签的,是考虑到各方利益,正式合同其没有签。袁某华表示合同是否有效由相关部门认定,希望大家再沟通,个人责任个人承担。

2013年8月30日,广聚源公司向朱某龙发送解除通知,称朱某龙违反《合作协议》第二、四、五、七条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故通知解除2010年9月29日的《合作协议》。

2013年12月5日,朱某龙复函,称系广聚源公司违约,不同意单方解除合同。

二、权属及办证情况

2004年3月29日,张家港市规划局颁发编号为村2004-07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用地面积116499.3平方米。

2010年7月14日,香港城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0173.7平方米,地类用途调整为商服用地。

2010年7月16日,张家港市发改委向香港城公司发编号为张发改许[2010]299号文件,核准在张地2004-B36地块建造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65000平方米,占地70亩。

2011年11月25日及2012年2月27日,张家港市规划局分别发文,同意“张家港香港城购物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变更设计规划。

2012年8月29日、11月5日,香港城公司取得涉案合作项目建筑面积分别为29254.08平方米和71425.79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2月17日,香港城公司取得施工单位为金厦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年4月10日,香港城公司取得4月12日正式开工的开工报告。

三、久合公司前期工作和投入香港城项目的建设资金情况

2010年10月30日,久合公司与橡树广告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橡树广告公司为香港城小商品市场东侧办公楼进行装饰,合同价款964000元。2011年9月7日,双方又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橡树广告公司为香港城小商品市场二楼东侧办公室装饰,合同价款215000元。2011年7月3日,久合公司与汇宇设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汇宇设计公司承担香港城商业广场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合同设计费估算为383万元。2011年10月1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汇宇设计公司根据张家港市规划局审核意见,对原有建筑的立面方案及停车场地重新设计,费用为15万元。

久合公司主张共向合作项目投资15480307元。

除久合公司汇入项目部专用账户共计137万元外,广聚源公司不认可其余款项为久合公司的投资款。

四、其他相关事实

2012年11月6日,香港城公司经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广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袁某华变更为邬某萍。2016年1月25日又变更为袁某华。

审理中,广聚源公司提供了日期为2012年11月8日的资金计划报告,主张该报告是朱某龙指示项目部制作,报告载明需付资金1285万元,其中包含设计费、档案费、墙改费285万元及民工保证金1000万元。久合公司及朱某龙对内容不认可。广聚源公司还提交了金厦公司《证明》一份,证明曾某军、郑某祥、朱某龙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商谈,朱某龙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久合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明不真实,久合公司未参与合同商谈、签订;朱某龙认为仅签订《补充条款》,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加盖的香港城公司公章,广聚源公司称该公章由邵某英控制和加盖,而邵某英是项目部人员。久合公司、朱某龙称不知情。

关于各自履行的合同义务。久合公司认为已履行以下义务:办理合作项目的规划设计及报批,其中有部分的报批工作是和朱某龙共同完成,广聚源公司在这方面没有做任何工作;支付《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项目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部员工工资、福利等。广聚源公司认为已按《合作协议》约定提供了合作项目所需的70亩土地;在合同履行当中,广聚源公司的项目部委派人员邵某英协助办理审批手续;《合作协议》解除以后,广聚源公司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直到施工结束;全部的施工工作、建设工作、销售工作均是由广聚源公司完成。朱某龙认为积极履行了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等义务。

另查明,2013年1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条款》均就施工期、合同价款与支付及让利、工程质量与验收、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其中关于工期的约定为:高层总日历天数450天,多层总日历天数300天;关于工程款支付约定:在本工程土建完成±0后起付;工程款每2个月结算一次。除此之外,《补充条款》还特别约定:“本补充条款如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朱某龙在“甲方”栏下的“项目主管”后签字,并加盖了香港城公司公章。“乙方”栏加盖了金厦公司公章。

2013年11月26日,广聚源公司取得涉案合作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再查明,2013年8月22日,久合公司以广聚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聚源公司返还投资款及赔偿损失,即(2013)苏中民初字第0090号案件。该案审理中,久合公司主张其提起诉讼的行为是事实上认可《合作协议》于其起诉之日解除。朱某龙亦认可久合公司起诉之日为《合作协议》解除时间。

2014年11月5日,广聚源公司以久合公司、朱某龙为被告,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一)其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3年4月3日解除;(二)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广聚源公司损失21044.092万元;(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案号为(2014)苏民初字第00034号。2014年12月29日,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听证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合作协议》解除时点为2013年4月3日的合意。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与一审法院受理的(2013)苏中民初字第0090号案件相关联,遂移送至一审法院审理,即形成本案。本案一审审理中,当事人均未向法院陈述已就《合作协议》解除时点达成合意。

【原告诉讼请求】

广聚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确认《香港城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已于2013年4月3日解除;(二)久合公司、朱某龙共同连带赔偿广聚源公司损失21044.092万元;(三)久合公司、朱某龙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一)确认广聚源公司与久合公司及朱某龙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3年8月22日解除;(二)驳回广聚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作出(2018)苏民终60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广聚源公司与久合公司及朱某龙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3年4月3日解除。

最高院再审判决:维持(2018)苏民终60号民事判决。

【争议焦点评析】

一、广聚源公司能否以久合公司、朱某龙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一)久合公司、朱某龙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1.久合公司和朱某龙未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合作项目是否属于根本违约行为

《合作协议》第二条虽在“项目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了“项目合作时间自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底前乙方必须负责完成规划及建筑设计审批结束、并在2011年3月底前建设动工,在2012年7月1日前竣工完毕”,但实际上2012年8月29日和11月5日香港城公司才取得案涉项目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4月17日各方代表共同签署的《会议纪要》也认可“原计划9-10月开盘有点延期”。至2013年4月1日广聚源公司向久合公司发送解除通知前,香港城公司尚在2012年4月17日和8月20日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各方也在2012年9月19日共同签署了《香港城二期合作开发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12年9月《会议纪要》),约定组成合作项目部,在董事会决议下开展工作,主持工程建设、包括招投标、工程签证等。

故广聚源公司参与签署12年9月《会议纪要》时,即应明知工程尚未开始招投标,案涉项目明显已不可能按照《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时间节点在2012年7月1日前竣工完毕。其后续参与形成的包括12年9月《会议纪要》在内的一系列会议纪要和决议,均应视作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时间节点,久合公司和朱某龙未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合作项目,亦当然不能视作根本违约。

2.久合公司未按资金计划报告及广聚源公司的催款函支付资金是否属于根本违约行为

虽然《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合作方式是香港城公司提供土地作为出资成本、久合公司与朱某龙负责项目的报批及承担项目所产生的配套设施费及一切运行资金,但合同并未约定久合公司和朱某龙必须按照香港城公司的要求,在任何时间节点提供任何金额的资金。广聚源公司有义务说明,其2013年3月12日发出催款函,要求在3月18日前将工程款1750万元汇入项目部专用账户,具有合理性。

广聚源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供了日期为2012年11月8日的资金计划报告一份,并主张该报告是朱某龙指示项目部制作,报告载明需付资金1285万元,其中包含设计费、档案费、墙改费285万元及民工保证金1000万元。久合公司及朱某龙对该内容不予认可。二审审理中,朱某龙提交的《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聚源公司缴纳民工保证金100万元的进账单二份证据,证明涉案合作项目的保证金仅需100万元,故资金计划报告中的1000万元民工保证金不符合事实。久合公司、广聚源公司均认可朱某龙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加之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截止至2012年11月8日,项目部专用账户资金额为659383.99元。在一审诉讼中,广聚源公司亦认可涉案项目319万余元的资金被挪作广聚源公司与他人合作的香港城三期项目中。

因此,广聚源公司始终未能说明在项目部尚有一定资金的情况下,其于2013年3月12日发函要求久合公司和朱某龙在3月18日前将工程款1750万元汇入项目部专用账户,有何合理事由。故久合公司未按要求在该时间节点将相应款项的资金汇入项目部专用账户,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

3.《合作协议》最终未能得以继续履行的原因

各方均确认,自2013年4月9日起,案涉项目已由广聚源公司实际负责运营,随后的2013年4月10日香港城公司取得4月12日正式开工的开工报告,2013年11月26日广聚源公司取得案涉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后续的与建设单位金厦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完成项目房产的对外销售等,久合公司与朱某龙均未能继续参与。依据《合作协议》组建的项目部已事实上停止运营,《合作协议》最终未能得以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是广聚源公司不当发出解除通知,在无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错误行使解除权,并在相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其单方解除时,仍不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反而在排除合作相对方的情况下实际负责运营合作项目。

因此,一、二审关于广聚源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的认定并无不当,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正是因为广聚源公司错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根本违约行为所致。

(二)广聚源公司是否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久合公司、朱宝龙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广聚源公司主张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于2013年4月1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久合公司收函后亦随即表示不同意解除,故涉案《合作协议》应当继续履行,但广聚源公司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于2013年4月9日实际控制项目部办公楼,进而完全控制了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久合公司、朱宝龙无法出入项目部办公楼,无法履行对涉案合作项目的相应职责,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久合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和赔偿损失。

二、案涉《合作协议》解除时间

1.案涉《合作协议》解除时间并非2013年4月1日

2013年4月1日,广聚源公司以久合公司根本违约为由,通知解除2010年9月29日的《合作协议》。

因久合公司并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广聚源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久合公司收函后于4月16日表示不同意解除,故涉案《合作协议》并未在2013年4月1日解除。

2.案涉《合作协议》解除时间并非2013年8月30日

2013年8月30日,广聚源公司以朱某龙构成根本违约为由,通知解除2010年9月29日的《合作协议》。

因朱某龙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广聚源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朱某龙2013年12月5日复函表示不同意解除,故涉案《合作协议》并未在2013年8月30日解除。

3.涉案《合作协议》解除时点为2013年4月3日

该案诉讼中,久合公司认为提起诉讼的行为是事实上认可《合作协议》于其起诉之日解除,朱宝龙亦同意久合公司的起诉之日为《合作协议》解除时点,且当事人亦均未向一审法院提及已在二审法院审理的(2014)苏民初字第00034号一案中达成涉案《合作协议》解除时点为2013年4月3日的合意,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作协议》的解除时点并无不当,然如前所述,当事人已达成涉案《合作协议》解除时点为2013年4月3日的合意,久合公司、朱宝龙亦未举证推翻该合意存在不能认定情形,故二审依法认定涉案《合作协议》于2013年4月3日解除;最高院再审予以维持。

相关文章
  • 激光美白嫩肤效果怎么样?明显吗   2023-10-18 18:09:09

      护肤已经成为和吃饭喝茶一样必做的事情,尤其是对于女性。很多人皮肤天生比较暗黑,也因年龄因素导致肌肤暗黄粗糙,要想保持年轻容颜选择激光美白。那么,激光美白嫩肤的效果怎么样?  激

  • 电脑系统坏了怎么修复?4招解决   2023-10-18 18:03:36

    电脑系统使用的时间久后容易出现各种故障问题,比如说常见的电脑蓝屏,黑屏,电脑无法开机等情况。当遇到这些情况的时候,很多人都不知道该怎么解决。那么电脑系统坏了怎么修复呢?下面就给大家

  • 前脚掌疼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脚底板痛?或与这7因素有关,八个方法可有效缓解)   2023-10-18 18:02:53

    脚板底痛是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种症状,虽然不是什么严重的疾病,但是会让人十分的不舒服。所以下面就让我们看一下脚底板痛的原因,以及缓解脚底板痛的一些方法吧!  脚底板疼痛的原因:1、如

  • 油性皮肤如何美白最快?很多人都没搞懂,难怪用大牌也是浪费   2023-10-18 17:58:54

    美白护肤方法多、产品丰富,但是为什么有人用了就是白不了呢?因为大家在尝试各种美白方法时,忘了非常重要的一步:分清肤质做美白。不同肤质的人变黑的原因各不相同,也不单单是用美白精华就能

  • 如何自制美白面膜介绍7款美白面膜的自制做法   2023-10-18 17:57:27

    所谓一白遮百丑,夏天是最容易晒黑的一个季节。皮肤稍不留意就会被晒黑,如何快速美白呢?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就是自制美白面膜让你快速美白。蕃茄加蜂蜜将蕃茄搅拌成蕃茄汁后,加入适量蜂蜜调匀成

  • 电脑选购——电脑哪种品牌比较好   2023-10-18 17:56:52

    手提电脑哪个牌好?这个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与其说哪个电脑牌子最好,还不如说哪个牌子的哪款电脑更适合自己。下面来看看世界笔记本电脑排名,或许你就知道手提电脑哪个牌好了。1.联想Thi